取保候审解除流程详解为: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
2.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办理解除手续。
4.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3.因变更其他强制措施而解除,这种情形主要是被取保人违反了取保候审应遵守的规定,有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或其取保候审的特殊条件(如病愈、哺乳期已满)消失而决定逮捕的。
找法网提醒您,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因此,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当到参与办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然后到指定银行去取。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