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是国家和集体组织。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权属的稳定性
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找法网提醒您,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郊以及依法被国家没收、征收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根据法律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6.因不可抗力原因,农村居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