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结婚证等重要证件、本人免冠照片,以及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的离婚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双方填写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相关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离婚,并登记备案,当事人完成相关手续后,等待离婚证发放。
找法网提醒您,离婚申请后30天之后拿证。因为法律规定,申请离婚登记后需要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经过这个冷静期后还需要夫妻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在,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审理认定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才能拿到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