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下仍有效力的条款有:
与该合同条款无关的其他条款可以继续有效,包括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清理结算条款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找法网提醒您,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五个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