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 首、三棱 刀、弹簧 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 支、弹药或者弩、匕 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
2.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
3.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
4.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
1.车站、码头、机场;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3.幼儿园、学校、医院;
4.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展览场馆、体育场馆;
5.网络、游戏、歌舞、洗浴等娱乐服务场所;
6.广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7.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8.公共汽车、火车、地铁、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9.其他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