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符合的条件有:
1.男女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男女双方的婚姻状态不能是已婚;
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双方自愿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7.颁发结婚证。
找法网提醒您,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
1.重婚的;是指有一方有法律婚姻又与另一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或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2.双方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关系的;
3.是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