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下判定:
1.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主体为参与交通活动的人;
2.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起事故发生;
3.行为人具有过错,或者属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
4.导致了人员伤亡、车辆、物品损坏等后果。
找法网提醒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程序如下:
1.及时报案。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报警,及时向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调度其理赔人员查勘事故。对损坏的车辆和财产按规定核定损失金额。
3.抢救治疗。有人员受伤的,应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治疗。
4.调解结案。财产损失金额确定后,受伤人员治愈出院后,或交警部门调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员相关情况后,事故双方由交警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由责任方分别履行赔偿义务后结案。
5.递交索赔。调解结案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事故索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
6.理赔付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及法律法规计算赔款金额后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结案。
交通事故误工时确立赔偿责任:
1.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以交通事故受害人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
2.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根据其有无固定收入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