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时,该企业法人应当主动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找法网提醒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遵循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
4.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