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合同没有盖章和签无效,合同一般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成立生效,签字与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内部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如下: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1.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
2.协商一致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4.公司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
5.办理变更登记。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