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必须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
3.主观为过失即可构成本罪。
4.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他人人身安全。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找法网提醒您,食品监管人员渎职罪有可能判缓刑。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追诉期限最长为10年。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最高刑罚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