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找法网提醒您,口头合同的危险有如下:
1.交货地点约定模糊,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导致交易失败;
2.交货批次、时间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交易成本;
3.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损失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货损风险;
4.货物质量标准不明确,出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5.货款支付时间不明确,导致客户拖延支付货款;
6.货款支付方式可能导致的风险,如空头支票、汇票无法承兑等;
7.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缺乏约束力,打官司时损失无法计算,索要赔偿得不到支持;
8.忽视管辖法院,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9.签字、签章效力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存在争议。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