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代位诉讼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023-09-03 07: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债权债务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代位诉讼成立的条件是债权合法、债权已到期、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或者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由债务人承担。

  一、代位诉讼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诉讼成立的条件是如下的: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谁承担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由债务人承担。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诉讼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为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债务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413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债权债务律师团,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