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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满后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判决

2023-09-1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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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拘留期满后四个月左右可以进行判决,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间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

  一、刑事拘留期满后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判决

  刑事拘留期满后四个月左右可以进行判决,首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时间最长可以是37日;其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综上,刑事拘留后,一般会在四个月左右内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不批捕有案底吗

  只是刑事拘留不批捕的话是没有案底的。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案底是指犯罪记录,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犯罪记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后才能生成。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拘留不一定留有案底,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会撤案处理。在审查批捕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实体审判,没有做出有罪判决,就不会生成犯罪记录,留有案底。

刑事拘留期满后

  三、刑事拘留超过37天是怎样的情况

  刑事拘留超过37天情况是:

  1.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

  2.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4.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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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满后,监督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判决
刑事拘留到判决需要多久,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普通刑事案件,未延长期限的情况下,一般在刑事拘留后10天内由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在未经延长的情况下,为2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没有延长期限的情况下,有1个月期限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普通案件的期限,在没有延长的情况下,为2个月。综上,没有延长期限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5个月左右,法院应当作出一审判决。 但现实中,很多刑事案件都会存在延长期限的情况,延长的情形、理由各不相同,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判决,耗时可以长达三年。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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