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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领取身份证可以别人代领的,但是要提供相关证明和委托文件;申请办理身份证的,由监护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次办理身份证需要带的东西如下: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
4.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