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1.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门诊就医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医疗费处方明细;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帐号表、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6.妊娠分娩的另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7.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另需提供: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2.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找法网提醒您,生育险待遇不受户籍限制,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