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设置3-13名。
董事会成员的最低人数3人或5人,具体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第五十条,股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有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找法网提醒,需要申请公司备案登记,到原登记的工商分局申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变更备案;
(2)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3)清算组备案;
(4)分公司备案;
(5)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