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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2023-05-3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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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租合同违约责任有未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出租人和出卖人的区别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不同。

  一、出租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出租合同违约责任如下: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找法网提醒: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

  二、出租人和出卖人的区别是什么

  出租人和出卖人的区别是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不同。

  出租人指出租物件的合法所有者,拥有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出卖人是指标的物的卖出者,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

合同违约责任

  三、租赁合同特征是怎样的

  租赁合同特征为: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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