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可以强拆:
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找法网提醒您,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强制拆迁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找法网提醒您,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大体如下:
1.违建认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
3.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
4.公告并送达;
5.行政复议或诉讼;
6.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8.送达;
9.行政复议或诉讼;
10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
11.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