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两类。
附条件合同的要求是: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3.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4.条件必须合法。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附条件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能解除。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只是对合同效力生效时间的约定,并不影响达到一定条件时,合同可以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