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施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其他工作休息办法。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1.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