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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看守所到监狱的流程

2023-08-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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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看守所到监狱的流程主要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带至监狱服刑。需要注意的是,在看守所关押的人可能是被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一、从看守所到监狱的流程

  从看守所到监狱的流程为:

  一般是先由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书送达犯罪行为人被羁押的场所,其次再由我国的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的内容,也就是由我国的公安机关将我国的犯罪行为人从看守所带到监狱服刑。

  二、看守所关押的期限

  找法网提醒您,被关进看守所之后会被关押多久,需要根据关押的理由来判断。具体如下:

  1.如果是拘留:一般是14天,最长37天;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2.如果是逮捕、侦查:一般是2个月,最长7个月。

  被关进看守所之后会被关押六个月左右。刑事案件包括受理、立案、侦查、审理、审判等阶段。侦查阶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从看守所到监狱

  三、看守所和监狱的区别

  看守所和监狱的区别如下:

  1.看守所和监狱关押的人员不同:看守所关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监狱关押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2.看守所和监狱执行的主要任务不同:看守所的任务是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3.看守所和监狱的主管部门不同:看守所的主管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监狱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4.看守所和监狱关于家属会见的规定不同:看守所的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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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转监狱的程序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判刑后多久转到监狱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在押人员在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率后收监执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 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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