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了还要收费原因是受理时按简易程序收费的,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变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追加受理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交了撤诉给退,撤诉的诉讼费是减半收取,所以可以退一半。法院会在作出准予撤诉裁定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给撤诉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费用包括:
1.财产案件受理费,对于财产案件,诉讼费用是按照所争议的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除了财产案件外,还有很多案件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如收养、侵犯名誉权、姓名权等案件,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缴纳的。
3.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4.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5.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缴;找法网提醒您,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缴,申请费则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