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需要的材料和证件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证丢了能补,补办方式是需要先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原离婚当事双方任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提交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办理离婚财产需要按照如下规则分割: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4.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