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一方不同意调解可以,是否同意调解,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因此,尽管调解是离婚诉讼必经的程序,但是当事人是可以不同意调解的。如果一方离婚的态度坚决,可以不同意和好的调解。如果对离婚双方均同意,但是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不同意调解方案。
找法网提醒您,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的,归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调解不成一般会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具体的开庭时间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规定了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