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对外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或质押其合伙财产份额的权利;
2.选举或者被选举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