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概念是指收藏文物或者藏品的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将文物藏品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该罪的客体为我国对国家保护文物、藏品的所有权以及文物保护的管理秩序;客观表现为有保护义务的主体私自出售相关文物;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保护文物或者藏品的相关单位的法人或者管理人员等,如博物馆的馆长;主观表现为故意。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量刑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是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找法网提醒,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可以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