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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恶意透支的三个条件

2023-07-1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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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构成恶意透支的三个条件是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客观要件,超过限额或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一、构成恶意透支的三个条件

  构成恶意透支的三个条件如下:

  1.主体要件

  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2.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后者是客观不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二、恶意透支数额怎么认定

  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如下:

  1.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达到5-50万元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

  2.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达到50-500万元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

  3.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构成恶意透支

  三、信用卡诈骗罪一般判几年刑

  找法网提醒您,信用卡诈骗罪一般判几年刑,需要根据诈骗数额进行确定。分别是: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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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吗?
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属于信用卡诈骗: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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