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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监视居住需要什么条件

2023-07-1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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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办理监视居住需要的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处在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监视居住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办理监视居住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监视居住需要的条件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二、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办理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吗

  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只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可以,在自己的住处监视居住的是不行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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