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立案后能否撤案,视情况而定。如果有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才可撤销案件,否则只有情节轻,或免除处罚情况下才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找法网提醒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