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下列事项:解约的方法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解约后是否有相关的书面证明;劳动者是否按约定完成了工作交接;以及单位是否按规定完成了其他解约手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解除。劳动者解除的情形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自由的;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有:试用期不合格的;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同时与其他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款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找法网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