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找法网提醒,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如下补偿:如果是违法解除的,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给劳动者赔偿;如果是依法解除,但符合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则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即可;如果不符合法定的补偿或赔偿情形的,则只要依法为劳动者办好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