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如下:
1.由双方当事人报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协商向医学会申请鉴定,
2.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
3.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4.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
1.鉴定法制原则
2.鉴定公开原则
3.鉴定公正原则
4.鉴定及时原则
5.鉴定科学原则
找法网提醒您,违反这些原则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是无效的。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在行政处理上是终极鉴定,当事人不得又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鉴定。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