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监护人是指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比如在学校里面,班主任就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在学生上学的时候,由班主任承担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临时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保证未成年的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使被监护人能健康成长;
3.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
找法网提醒您,不得作为临时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3.破产人。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