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机关作出公证书后,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4.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找法网提醒您,担保合同的形式有: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