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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司法解释

2023-05-1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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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司法解释是认定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犯的量刑标准。买卖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买卖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或者是买卖其他毒品原植物幼苗数量较大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司法解释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标准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标准是:

  找法网提醒您,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2.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幼苗数量较大的。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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