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依照这一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不履行拘留决定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就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拘留的执行权。再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罚款决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因此这一规定也就赋予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法人不缴纳罚款时的执行权。
找法网提醒,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包括如下条件:
1.主体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目的条件。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出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
3.权限条件。
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使职权,因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和法规设定,这里的法律、法规应作狭义理解,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不包括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