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公安三个月移交到法院,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在两个月内移交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在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案件择期宣判需要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开开庭审理,择期宣判的时间需要在庭审后的十多天乃至几十天才宣判。找法网提醒,对于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标准如下:
1.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2.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3.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