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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3-09-19 07:55
导读: 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这么规定的,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但是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还有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不能仲裁。

  一、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这么规定的: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有什么作用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仲裁委员会有以下作用:

  1.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居中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受理后多久开庭?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仲裁受理后开庭的时间,只规定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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