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不需要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关于“特殊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确定的、无法预见的。对此,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
找法网提醒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体施工队伍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建设工程的;
2.施工单位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的;
4.非建筑施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对外承揽建设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