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有:
1.申请人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撤回复议申请权;
(5)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申请人义务:
(1)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申请行政复议最长在五日内答复。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找法网提醒,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2.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3.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