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报案了是有可能被追回的:
1.警方如果立案侦查,案件侦破之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2.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1)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2)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致使行为人取得财产从而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1.诈骗案是刑事案件中较为难侦破的案件之一,能否立案就破案还不一定;
2.破案后损失的财物能不能追回来还是不一定,如追赃及时,案犯没有挥霍掉或有承付能力是可以挽回或部分挽回损失的,否则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可能。
3.受害人的损失没有任何一个机关或部门来补偿或赔偿。
4.对于被诈骗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会予以调查并尽力追回被骗钱财。达到当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会立案处理。
5.在侦查终结后,会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6.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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