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当事人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
3.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
4.书面形式需要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3.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解决争议的方法;
5.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找法网提醒您,若无法律或者其他的行政法规规定,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