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后,应先了解原因,如果确实存在过错,则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过错,公司恶意扣工资的,劳动者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应得的工资。
3.若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单位可以因为以下原因扣除职员的工资: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5.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6.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劳动法》规定,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2.对于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3.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4.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5.特定情形企业单方降薪。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
6.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7.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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