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能与家人联系,但需经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1.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拘留没有案底。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不会留有案底,只会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但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会制作形成治安拘留档案,保留在原办案单位,且永久存档。找法网提醒您,这个记录对于个人的一般生活没有太大影响,但是对于参军的政审等公务考试的政审环节会起到阻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