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能委托律师。
委托他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强制执行委托律师的费用根据强制执行的财产标的额计算: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 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找法网提醒您,程序如下:
1.申请。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