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附条件解除的合同有效。只要该合同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不存在违法事由,合同即可依法生效。解除条件成就前,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会依法自动消灭。找法网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失去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需当事人再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