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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点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3-07-13 17:00
导读: 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点是1994年2月1日,我国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应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一、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点

  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点是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必须到法院解除吗

  事实婚姻到法院解除不是必须的,二人直接分开就可以。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所以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等法律义务。找法网提醒您注意,1994年2月1日之后,在民法层面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认定事实婚姻

  三、事实婚姻的特征

  事实婚姻有如下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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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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