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营养费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营养费保险公司报销。交通事故营养费保险公司是会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进行赔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找法网提醒您,赔偿营养费的适用范围大致如下: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