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不合法的情形有: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找法网提醒您,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同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
1.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2.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4.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5.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6.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7.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8.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