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成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由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找法网提醒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的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国有独资公司有以下的特点:
1.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